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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1.仲裁员的人数
11.1.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达成协议。
11.2.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仲裁庭应由独任仲裁员组成,除非商工会视争议的金额、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2.独任仲裁员
12.1.当事人可以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协议。如果根据商工会的规定在三十日内没有达成这样的协议,商工会将指定该名独任仲裁员。
12.2.三人组成的仲裁庭
如果仲裁协议规定仲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在申请和答复中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作这样的指定,将由商工会指定。
如果商工会根据11.2款的规定,决定组成三人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商工会的要求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三十日内的期限内指定,将由商工会指定。
被指定的仲裁员应在从商工会处知道被指定后三十日内,推选一名首席仲裁员。如果没有推选首席仲裁员,将由商工会指定。
12.3.仲裁员的确认
任何由当事人分别或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或由仲裁员推选的首席仲裁员只有在获得商工会确认后才被视为指定。如果商工会认为该名仲裁员不符合第10条规定的要求,它可以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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