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14条 向仲裁员转送文件档案
秘书处应准备一套完整的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档案,并且一旦收到按照第8条的预约金,便将档案转送给仲裁员,并应通知当事人。
第15条 保全措施
如果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一方当事人从司法机关取得保全措施,则它必须通知秘书处,已采取这种措施。秘书处应立即通知仲裁员,而且如果必要的话,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16条 仲裁地点
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举行地点达成协议,并在所规定的对仲裁请求答复的时限内将其选择通知秘书处,则仲裁院将决定之。程序的个别阶段可以在仲裁员认为适宜的任何地点进行。仲裁裁决应被认为是在仲裁地点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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