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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以适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批准通过)。

  当受到请求时,仲裁院可以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按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每个案件所确立的条件开始并进行仲裁程序。

  3.仲裁院如果有充分的重要理由,可以决定不履行上述服务而不必说明理由,以努力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失去意义。

  4.仲裁院由负责指定的意大利仲裁协会委员会从仲裁院委员中指定三至十二位人士以及一名主席,如果有必要,加上一名或一名以上副主席组成。仲裁院委员应担任职务3年,他们可以被再次指定。在其任期届满时,每个委员有必要继续留任,直到他完成根据下述第5款所交给他的任务为止。

  5.本规则赋予仲裁院的任务可以由主席或任何代理主席职位的人,或根据主席的决定由仲裁院全体会议(只要有至少半数委员会出席),或由仲裁院一位或几位委员来完成。

  6.在仲裁院全体会议上,应由出席会议的多数委员决定;如果投票结果持平的,则主席或任何代理其职位的人的投票应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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