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现有储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发布日期:2004-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目前,调整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是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从实践情况看,现有的法律制度亟待补充完善。

  近几年银行系统存款纠纷案件屡屡发生,由此使银行吃尽苦头,银行败诉的原因固然有储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因素,但法律制度方面缺陷不能说不是一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现行存款法律制度缺乏存款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如法律对于存单的格式及用章、存单的必要条款、存款的交付地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客观上为不法分子违法吸储、实施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在大量的存款纠纷案件中,不乏有储户以加盖有银行工作人员或代办员个人私章的“存款凭条传票”、“现金收入传票”为存单而起诉金融机构的案例,结果是法院以银行工作人员或代办员行为属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而判金融机构败诉。这种案件,实际上是一些银行工作人员或代办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或其独特的身份,在非银行营业场所实施违法活动所形成的结果。二是现行储蓄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不够具体。如:《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均规定: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由于一些假冒的身份证已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再加之身份证照片与持件人实际像貌的差距,出现一些身份证形式与实际情况不相一致的情况,银行在审查身份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也吃了一些冤枉官司。那么,金融机构在审查身份证件时到底是负形式审查的义务,还是负实质审查的义务,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规定。三是现有法律制度的层次较低,由于《储蓄管理条例》颁布的较早,且又过于原则,目前调整存款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大量地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由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往往不被法院所适用。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00号)中明确“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一规定是被法院所采用的。再如,在关于存款关系认定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是“银行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只有在其所签发的存单(折)或有价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存储款项的合同关系才成立,储户所持存单(折)或有价单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人民银行银条法[1993]7号《关于刑振刚诉山东省莘县妹冢信用社存款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不仅认可存款凭证的多种表现形式,而且以双重真实性作为存款关系成立的前提,即存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和凭证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显而易见,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不相一致的,由于人民银行批复的时间在先,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在后,二者出现矛盾时只能依据后者。四是现有法律制度已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如随着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普及与发展,一些电子化凭证和其他形式的凭证被大量采用,通存通兑已成普遍的存取形式,都需相应的法律来规范。

  银行是高风险行业,稍有不慎就会招致财产损失。近几年大量的存单纠纷案件给银行带来的麻烦证明了这一点。案件发生后,虽然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但储户和银行为此付出的代价及银行声誉为此而受到的损毁却是难弥补的。鉴于此,有必要完善储蓄存款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措施,防范存款行为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储户和金融业的利益。

  1、设立存款合同生效条件。一是规定存款人必须到银行机构的储蓄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出具存单,银行不得在柜台之外的地方办理存单手续;二是建立银行存单式样公示制度,由商业银行的总部对外统一公示存单的格式、合格存单的要素等有关内容,使存款人认知存单,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必须使用公示过的存单;三是统一规范储蓄业务印章的使用,凡储蓄存款业务印章名称必须与该营业机构的名称相符。凡银行工作人员开出的存单与公示不一致的,使用的存款业务印章名称与机构名称有出入的,储户有权拒收存单。

  2、建立存款人过失责任制。凡设定密码的存款被人冒领的,存单遗失被人冒领的,应规定存款人承担一定的损失责任;对于存单有瑕疵的,应规定存款人负有审查的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3、对提前支取、挂失的有关规定具体化:(1)明确规定银行只对身份证件只作形式审查,不对身份证件实质瑕疵承担责任;(2)对大额存款的提前支取和挂失支取实行公证或见证制度,银行有必要要求对提前支取或挂失支取进行公证或见证,存款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4、整合现行储蓄金融规章和政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对可靠的规范性文件运用法律、法规形式予以确认,提高其法律效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