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毛俊颖 (电话:13814855824)时间:2010-09-11
原 告:邱中华
被告一:张小明
被告二:苏州市某演艺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三:苏州市某保安公司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介绍:
被告一系被告三派至被告二做保安工作。2007年10月19日,因停车问题,被告一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将原告打伤。同日,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断其右环指、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2009年7月16日,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2009年10月,原告将三被告起诉至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约11万的损失。后被告三苏州市某保安公司委托本所毛俊颖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分析:
律师收案后,认真细致的分析了书面证据及各方关系,发现张小明虽是保安公司的员工,但其已由保安公司根据与苏州市某演艺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演艺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被派往演艺公司工作。其在被派驻前,接受过保安公司专业培训,保安公司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其在被派往演艺公司后,具体受演艺公司的管理和指挥,对外代表演艺公司,具体为演艺公司提供门卫服务。据此,毛俊颖律师及时向人民法院出具充分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认为张小明除劳动关系在保安公司外,其日常工作内容和具体职责,均由演艺公司安排和指挥。因此,张小明因工作原因导致原告受伤应由演艺公司承担责任,与保安公司无关。
庭审焦点:
在庭审中,各方围绕原告与被告一的过错以及应由谁对被告一的过错承担责任展开激烈辩驳。对此,本律师沉着应对,紧紧围绕《保安服务合同》的合法有效条款以及被告二与保安公司的关系全面阐述。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
判决结果:
被告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二演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安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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