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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浅谈科技惠农

发布日期:2011-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滕贻涛诉被告祝世文、廖桂兰农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6月在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法官们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得到了圆满调解。作为一名办案法官,依个人之见,从如何促进科技惠农的角度,本案还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滕贻涛是湖北省云梦县胡金店镇的种粮大户。祝世文、廖桂兰系云梦县国营台湖良种场农资经营部经销农资的个体工商户,其销售的“比斯美”肥近年来经当地农民使用,效果良好,种植户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2008年10月,滕贻涛计划种植150亩小麦需施用底肥,他找到祝世文、廖桂兰,由祝、廖2人根据“比斯美”肥在当地的使用情况,向滕贻涛推荐用该肥添加尿素替代复合肥作底肥,并按滕贻涛播种面积测算,推荐了150袋(每袋10kg)“比斯美”肥和三吨尿素。

  滕贻涛按推荐购买后,于当年10月28日施用底肥,随后播种小麦。起初小麦出芽情况尚好,可到12月10日发现出土约5cm的麦苗开始发黄,后来几天陆续出现根黑、长势不旺等现象,且一天比一天恶化。2009年6月滕贻涛以祝世文、廖桂兰产品影响小麦产量为由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涉农纠纷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得以调解。

  关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事件发生后,原告可提起产品质量侵权诉讼和买卖合同违约诉讼。原告若提起产品质量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同时诉讼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如产品缺陷系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生产者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也可提起买卖合同违约诉讼,在案件处理时,就要分清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再根据违约情况进行处理。

  三十年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农田土地承包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的农业生产力获得了一次大解放。这种生产体制的创新,对于改变我国农村的落后面貌取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此之后的许多年里,我国的农业生产再次陷入停滞,农业投入不足成为制约农业快速发展的严重障碍。如何进一步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成为急待破解的一道难题。自袁隆平院士培育出杂交水稻新品种,农民朋友初尝到科技增收的甜头后,我国的农业生产又迎来了新的春天。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实现科技创新再次提升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己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

  近年来,一些有志于为“三农”服务的生产企业陆续在中国大地上出现,它们生产的许多农资产品可以有效帮助农民增产增收,销售网点也遍布乡村。其中本案被告所销售的“比斯美”肥,就是英国巴姆普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有机肥料。经实际使用,它能有效促进各类植物的生长,提高农作物产量,深受广大农民朋友的欢迎。但任何有效的肥料,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如使用不当,不仅不能达到增产增收的效果,有时甚至还会起到反作用。在该种肥料的使用说明书上,明确地标明它不适合在沙性土质上施用。这时候,就需要广大用户和产品销售者,必须认真了解情况,科学施用。销售者除了销售产品,更要提高服务质量,理性推售,购买者要祥细告知情况,并按要求施用。这就如同吃药看病,病人要如实说明症状,医生要审慎处理,不然就不能达到理想的诊疗效果。从笔者所在的云梦农田分布情况看,地形南北方位跨度较大,区域内的农田地势高低不同,土壤品质也表现出极大的差异,这就更加要求销售者在销售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全面做好服务,购买者在购买时不能盲从,要如实向销售者说明情况,然后根据销售者的建议,合理施用,然后搞好田间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科技惠农这篇大文章。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的事就是天大的事,上述案件发生后,产品的生产者在第一时间向销售者提出要求,无论产品购销过程中双方对错如何,生产者都应当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及时对农户的损失作出补偿,然后再进行总结,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表现出一个大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也是急农户之所急,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快主持案件调解,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践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庄严承诺。我们希望这样的企业更多一些,人民法院在为“三农”服务的工作中一定大有可为。

来源: 中国法院网孝感频道 作者: 云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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