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日 期: | 2013-1-8 21:16:24 | ||
作 者: | |||
来 源: | 法制日报 | ||
内 容: | 法制网北京1月8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并于第二款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其中,为贯彻惩防并举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预防功能,司法解释第二款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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