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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正常开通运行的公路上驾车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在未正常开通运行的公路上驾车致人死亡的认定—李卫东过失致人死亡案
关键词:公共交通管理尚未开通的公路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
【案号】(2006)登刑初字第117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323日【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东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在未正常开通运行的公路上,过失驾驶车辆致他人死亡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卫东在未正常开通通行的公路上驾驶农用车,在变更车道时,与相反方向行驶的王小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争议要点:
在未开通运行的公路上肇事致人死亡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理由:
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虽因其过失驾驶车辆致他人死亡,但此案事故发生地是尚未开通运行的高速公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畴,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应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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