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法定刑非法收购犯罪行为
【案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瀕危野生动物、珍贵瀕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级程序I核准程序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达瓦加甫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6集(总第65集)
裁判规则:
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购于20余年前,当时并不属于犯罪,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分别于1985年、1987年购得雪豹皮3张,经加工一直存放其家中。后被告人在2005年出售上述3张雪豹皮时被抓获。经鉴定,3张雪豹皮价值共计37.5万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时的行为尚不属于犯罪行为,出售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非法出售雪豹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瀕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惩处。但因出售珍贵、瀕危野生动物罪系为有效遏制猎捕、杀害珍贵、瀕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而设立,鉴于被告人非法出售的雪豹皮购于20余年前,且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故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可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瀕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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