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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产生与解除不必然受法律干涉

发布日期:2017-08-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同居关系的产生与解除不必然受法律干涉
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不同。婚姻关系,法律不仅规定了缔结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还规定了解除婚姻的的条件和特定程序,如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离婚,如果未能通过这两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不得再与他人结婚。
同居则不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同居关系的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法律对此根本就不给予任何评价,故其产生与解除都不宜由法律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如若当事人双方不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律也不会主动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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