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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出任何书面告知,组织人员非法控制房主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发布日期:2021-04-0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邱萍萍律师、赵燕律师、肖广影律师
  【被告】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孙先生在河北省唐山市某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该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由于征收补偿不合理,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20年某日,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未向孙先生作出任何书面告知的情况下,组织带领多名工作人员将孙先生一家非法控制,并将其房屋强制拆除。孙先生在强拆现场与强拆人员产生冲突,被行政处罚,并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出警证明。孙先生及其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邱萍萍律师、赵燕律师和肖广影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律师根据征收公告以及孙先生保留的强制拆除前和强制拆除现场的照片、视频,经过调查取证后确认了强制拆除主体,并指导孙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对案涉房屋没有做出任何行政行为,仅作出同意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强制拆除的主体是村委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孙先生提交的拆除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上未载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村民名字,不能证明是否针对孙先生作出,批复只是说拒不交回土地的村委会可依法强制拆除,不能证明是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由于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是作出征收公告的主体,在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没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的情况下,某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被违法强拆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强拆房屋的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应依法确认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孙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遇到强拆,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尽量保留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北唐山拆迁诉讼胜诉:未作出任何书面告知,组织人员非法控制房主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河北唐山拆迁诉讼胜诉:未作出任何书面告知,组织人员非法控制房主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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