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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2)
www.110.com 2010-07-14 17:51

  上述案例中,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予以收取,投保人、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保险合同成立,并信赖投保的目的已经达到,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补偿。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且损失数额确定。如果保险合同无效后,保险公司只返还保费及利息,则会造成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却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守法、守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却得不到理赔。这样既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会造成保险人一直在收保费,发生保险事故后却以保险合同无效而不用赔付的现象,这种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现象,势必会给我国保险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即使认为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也是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即过错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所受到的损失,而不是仅仅退还保费。

  诚信是保险行业的基础,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健全,国民保险意识的进一步加强,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将会在保险领域中不断被挖掘、引申,继续成为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保险业操作规范、保险纠纷处理的基石,也必将在实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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