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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将照亮保险合同中的盲区(2)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理赔有具体时间要求

    理赔是保险的赔偿处理,是保险业务中最重要的环节。理赔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客户购买保险的最终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但这里所说的“及时”究竟是多久?而理赔的时效又能持续多长时间呢?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及时”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里所规定的“二年”、“五年”为诉讼时效期间。

    离婚后想续保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如何处理所涉及保险的纠纷呢?被保险人、受益人能否享有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夫妻中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该要求。

    自杀不一定遭拒赔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单条款上注明一些特殊的排外条款。其中最主要的条款是,“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杀或致残时,保险公司无理赔责任。”这一条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也有明确体现。也就是说,遇到这种情況,保险公司只须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即可,而不予以理赔。对此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给予了更为细致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自杀后,保险人不得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拒绝给付保险金。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保险人自杀的,不适用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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