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为其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用汽车损失险。数天之后,因驾驶技术生疏竟撞在了道路隔离墩上,车头部分撞得面目全非,A女士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自行联系了修车厂,道路交通物损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车损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为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对车辆勘查,定损为9万元。
A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2万元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坚持按9万元赔偿,双方之间发生纠纷。
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自己赔偿、自己定损的做法类似“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不够客观。那么,保险标的物的定损是否应该按中心的评估为准?保险标的物的定损究竟谁说了算?
中心定损无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中心对车损进行了评估并不能作为保险赔偿依据。
根据《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规定,“物损评估”是对物质损失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因此该价格认定是以“物损”为评估原则的,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是“修理价”原则,这两者不是一个评估原则,因此该认定数值当然不能适用于保险定损。
此外,《办法》通篇规定的是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权利义务,与保险人根本没有关系(体现在对评估定价没有肯定或者提出异议的权利),明确了《物损评估意见书》是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事实依据,并不是处理保险赔偿的依据。
险企仅是一家之言
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定损的权利,但保险公司不该一家说了算。
《》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该条明确指出,独立自主地定损是保险人的一项权利。定损环节是保险人确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是无权干涉的。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定损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并非只能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定损。当定损结果无法一致时,被保险人则应该在诉讼或仲裁中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确定。
引进独立第三方
此外,健全和完善法律规定,引进独立第三方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方法。
笔者认为,对保险标的物的定损,应该交给独立第三方,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定损权交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方法。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引进保险公估人制度,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方面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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