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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数千元的保险费怎能白交(3)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大小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的正确判断。本案中,投保人满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已足以影响被告的正确判断,使被告丧失了在核保中进一步调查取证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机会。因此,被告基于解除权而拒绝理赔的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其要求被告理赔的诉请不能成立,故该主张一并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满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4元及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1114元,由原告满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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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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