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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旨在有效释放制度红利势能(2)
www.110.com 2010-07-29 16:14

  可见现在中央“圣意已决”,但却还须防“诸侯”作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改革仍任重道远。面对中央财政管理中的种种漏洞,也许已经到了出台一部统一的国家法律,来加以规范和约束的时候了。

  仅就每年数万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而言,目前只有国家财政部门1995年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来规范。但专业人士指出,该规章制度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导致一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地方以后,往往由于项目分散,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评价困难等,使得这部分资金失控,效益低下,中央不能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发现违规问题后,也缺少相应的处罚措施。结果,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当成“唐僧肉”,使这个领域变成腐败的高发地带。

  而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用法律来约束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由立法机构讨论确定,转移支付的目标、范围等被写入法律;日本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以及转移支付的三种形式都有相应的立法;美国的主要专项拨款由国会法案确定。这些国家对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结算办法等,均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因此,恐怕只有借鉴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经验,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具体用途、监督形式、处罚规则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才能有效杜绝目前中央转移资金效率低下、腐败滋生和监督缺失等乱象。而这不仅是公共财政发展的所需,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在中国近30年发展中, 财税体制几经变革,成就有目共睹。但是, 财税体制改革仍需在总体框架、运行机制、法制建设等方面作进一步完善。现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正当其时。而当前中国的财税改革,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要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机制,加快完善税收制度,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这表明财税改革重点将转向对税制结构本身的调整。

  我们看到财政部已提出今年减免的税种:继续执行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及单边征收政策;落实降低住房交易税收的政策;调整完善出口退税和关税政策;统一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而且,所谓深层次改革还将要扩展到初次分配环节包括“工资、保险、福利”三位一体的薪酬体系和税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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