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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2)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在我国还没有出台转移支付的程序制度。由于缺乏程序上的约束,我国的转移支付已经呈现出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如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在上解和拨付间层层受控,历时较长。项目重复建设和多层级审批严重。这种资金的流程方式,让转移性支出资金在各级人民政府间被无意义的停留甚至是占用。这种程序上的违法操作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应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同时,从经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转移支付程序上的繁琐性和非科学性增加了转移支付的成本。在程序规范程度较低的客观环境中,下级为了获得资金支付由于存在层层审批而成本大增。改革的方式无疑是加强转移支付的程序规范。转移支付的程序应当包括,首先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对某项转移支付进行规定;其次,由有权审批的机构对某项转移支付进行审批;再次,资金直接拨付给有权获得支持的地区或者项目;最后,审计部门和相关的监管机构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后之监督。

  (三) 财政转移支付模式选择与形式之优化

  1、 财政转移支付模式之国际比较和共通之处。

  分税制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以美国为代表的补助金转移支付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财政平衡制度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税收返还制度。从国别的角度看,美国的补助金转移制度主要由有条件拨款、配套拨款和无条件拨款三种形式组成;加拿大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由财政均等化补助、教育卫生项目固定补助、社会援助计划等组成该国的转移支付模式框架;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纵向协调和横向协调组成;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表现为地方让与税、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付金三种形式。[6]

  上述各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存在一定共通之处,这些共同点也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应当借鉴的地方。(1)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大,转移支付制度成为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2)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目标明确,上述各国一般都把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平衡作为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目标。(3)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分税制——贯彻的很好。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明确而且科学。(4)强调转移支付制度应当依法进行,制定完善的转移支付专门法律之外,还设计出合理的转移支付程序制度。(5)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选择科学,转移支付的形式多样,横向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而且运作频繁。(6)建立严格的对转移支付制度拨付的资金的监管制度,强调对资金的事后监督,并有完整的执行和改正程序。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我国应当采取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我国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单一的财政纵向转移支付模式,这种模式选择的结果是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强烈的行政之色彩,缺乏必要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转移支付整个程序的运行透明度比较低,上级政府决定转移支付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纵横交错式的转移支付模式不仅仅能通过纵向的转移支付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整目标,而且更加有效的解决横向上经济落后地区的财政开支不足的现状。

  2、 转移支付制度形式

  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五种形式:结算补助、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专项补助以及原体制补助和上缴。结算补助是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时,中央政府根据该财政年度内,由于政策的变化、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化对地方收入的影响而给予地方政府的一定之补助。税收返还则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确保各个地方的既得利益。过渡期转移支付是1995-1996年实行的一种无条件的转移支付方法,通过确定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和政策性转移支付额来对确定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数额。过渡期转移支付法是对分税制的遵循,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的同时缓解了部分省区之间的财政矛盾。项目补助作为有条件的拨付方式,是根据一定的特殊情况的需要,由中央政府来具体的确定拨付的对象、数额等。项目拨付体现了对落后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产业等的支持。原体制补助是中央政府对部分地区的定额补助,这部分资金的来源是由其他部分地区上缴给中央的。

  根据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其在形式上可以划分为有条件拨款和无条件拨款两种。从我国现有的转移支付五种形式来看,仅有专项补助属于有条件的转移支付,剩下思想都是无条件的转移支付形式。目前,在这五种形式当中,形成了以税收返还为主,其他四种形式为辅的基本格局。

  本案体现了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在形式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专项拨款被认为是对一些固定地区的固定补助。上级政府在确定专项补助时,并没有按照专项补助的性质,结合具体情况,依照一定的计算标准对某些地方进行专项拨付。这种不顾实践发展的不同,把专项拨付固定化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转移支付制度成熟国家的该项制度的形式一般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各国通过多种支付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包括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特殊转移支付,最终形成符合本国实际需要的复合型支付形式体系。具体的目标应当式以一般性的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和特殊转移支付配合和补充。具体的做法应当是,按照因素法的计算方法,在明确转移支付基本目标的基础上,加大用于地方平衡化的转移支付资金,减少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和上缴、结算补助以及专项补助等方面的拨付,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结构体系。三种形式各司其职,一般转移支付主要用来均衡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特殊支付用来对落后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以及对灾害事故的补助。专项补助则主要是考虑到行业发展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运作。

  (四)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1、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财政转移支付日益成为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它的实施对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缩小地区间发展的差异,均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现状是:

  (1)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有待于进一步扩大。当前,虽然运用转移支付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积极影响逐渐被社会各界认识,但是转移支付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仍然显得较小。本书的观点是,转移支付制度只要依法进行,其对经济运行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法制轨道中加大转移支付的比例和规模是日后我们发展的重点之一。

  (2)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不科学。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和事权的划分不明确,公共服务的范围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明确,导致了资金分配的办法不合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拨付出去的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当资金运用发生错误时,很难快速和明确的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另外,这种现状的存在还导致难以制定全国统一化的公共服务支出标准,对每一项公共服务的开支水平难以进行量化之分析。这种量化分析上的障碍反过来对转移支付结果的合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3)转移支付制度没有依法进行。我国现行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从总体上说,缺乏法律的规范。涉及到转移支付制度的仅仅是各地方自己制定出的地方性法律。《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作为财政部下发的部门规章,其本身的调整范围极为有限,况且该项部门规章已经失效。转移支付这样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缺乏法律的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带来转移支付行为的随意性,给这项行为的积极作用产生反面之影响。

  (4)转移支付核算的标准不科学。目前,仍然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基数法”计算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额。“基数法”的采用,导致我们仍然用具有人为控制性的方法来确定转移支付数额。这种方法不仅不能适当的解决我国严重的地区间财政收入上的差异,而且加剧了这些地区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上的差异。这一点与转移支付致力于均衡地区间财力的初衷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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