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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法律解释的地位和作用(4)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就本案国家税务总局对“博物馆”作出的解释来看,其是否属于有权解释的范畴,是值得质疑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对其中“博物馆”的具体内涵的界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其进行解释,应当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根据《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作出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解释权,是为无权解释。另一方面,《暂行条例》则明确规定了财政部为有权作出行政解释的国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同样无权对《暂行条例》进行解释。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肯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权,但其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实施细则》的内容。因此,在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对“博物馆”作出的解释为无权解释,不能作为区地税局进行征税的法律依据,对纳税人并没有拘束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解释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

  在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被区税务局作为其课税的规范性文件提交法院。但该批复能否作为证明其征税行为合法的法律规范,即法院对其征税行为进行审查时,是否应受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的约束,或者说,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在行政诉讼中是否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则同样是存在疑问的。

  对各种法律解释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对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作出了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用,但对行政解释的作用并未直接加以规定。一般说来,有权的法律解释同样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是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行政解释,是对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有力补充,针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清楚之处所做的说明,也应被普遍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解释同样具有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我国对法律解释的法律属性并未加以规定。学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法解释的法律性质同样存在诸多的争议。台湾学者大都认为,税法解释属于行政规则,似认为税法解释仅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拘束力。从我国对行政解释的法律规定看,税务机关对税法的解释主要针对税法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因此,税法解释必然存在两种形式:其一为税法解释涉及影响人民的纳税权利和义务的事项,其二则是税法解释仅与税务机关的内部规则相关而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无关。由于这两种税法解释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存在相当大的区别,因此,两者在其法律性质上同样也存在差别。如税法解释与人民权利义务无关,则该税法解释为行政规则,并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纳税人没有直接的强制适用效力。如税法解释是规范人民权利义务有关的秩序的,则其法律性质应属于法律规范,具有适用普遍性、重复适用性和强制性,这种法律解释是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级税务机关具有拘束力,往往作为税法的补充而成为课税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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