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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缴不力 法院强制执行(3)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税收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种。间接强制执行,即加收滞纳金。这一强制执行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纳税主体尽早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具体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人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直接强制执行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保管、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的费用。

  须注意的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把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前述税收保全措施一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0条将“损失”界定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这些规定对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和责任主要有哪些?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除此之外,《税收征管法》的其他内容中也有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规定。概括起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主要内容有:信息权、隐私和保密权、税收延期申请权、税收减免及退还申请权、陈述权、申辩权、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检举控告权、委托代理权等。同时,法律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一些义务性规定,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如礼遇权即为得到优质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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