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决定、送达等步骤。(1)立案。税务机关对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机关管辖,而有调查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2)调查。先调查取证后处罚,是税收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由其内设的调查机构负责)必须通过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手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以收集有关证据,查清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事实根据。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可以行使法定的税收检查权;要履行法定的回避、出示证件、保密等程序义务。(3)审查。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4)决定。税收行政处罚决定由税务机关负责人作出。审查机构应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定的事项,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5)送达。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情况。(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事项;然后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对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双方可以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应当指出的是,听证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的调查处理程序,并不包含行政处罚程序的全过程。在听证程序前,一般必须经过一般程序的有关步骤(如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程序结束后,税务机关仍应按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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