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律适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业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项目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应分别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及个体承包交通运输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个体及个体承包交通运输业主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定率”和“定额”两种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需在地税窗口代开货运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3.3%。
2、对的士采用按辆核定月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客车采用按座位核定月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货车采用按吨位核定月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和征收标准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单位定额征收标准×车辆的吨位(座位、辆)(见附表三)×经营月份
3、农用车(如大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小四轮、后四轮等)和其他机动车辆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由各县(市)区局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并报市局备案后执行。
(三)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包干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包干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律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即按照取得的销售包干收入减去包干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销售人员为本单位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包干收入(销售包干收入中未包含工资薪金的应加上工资薪金所得)×应税所得率(见附表四)
2、销售包干人员不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包干收入×应税所得率(见附表四)
(四)私人办学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私人办学收入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即减去办学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力量办学证明的,对其取得用于个人消费的所得按“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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