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收取的学杂费或培训费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见附表五)-免税所得额
2、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力量办学证明的,对其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取的学杂费或培训费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见附表五)。
(五)私房出租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能核实其私房出租收入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私房出租收入的,参照当地同类、类似或者相近的面积、规模、出租价格、私房出租收入及税负水平核定其出租收入,然后依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娱乐行业特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1、娱乐行业特定纳税人凡与雇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固定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未与雇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相关合同但工作不固定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娱乐场所类型划分标准:凡月营业收入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娱乐场所;月营业收入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娱乐场所;月营业收入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娱乐场所(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见附表六)。
(七)窗口开票和由支付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对不属于税法及本办法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应依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属于核定征税范围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窗口开具税务发票的,依上述核定的行业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未列举的项目如临时从事经营、劳务(包括装卸力资)需到税务机关窗口开具税务发票和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个人,按其他行业附征标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属于独立从事某种劳动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的,必须提供支付单位注明收入项目、收入金额的有效合法凭证和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或者结算凭证,支付单位支付的收入为多个纳税人的,要求详细列至每个收入相关人,没有提供详细收入人员名单的,视同一人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一次开票金额在900元以上的个人,应严格按现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属于核定征收范围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或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一律按本办法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和定率征收标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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