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个人所得税核(5)
www.110.com 2010-07-30 17:22

  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和年经营收入起征额标准

  (一)对已建账但核算不健全和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不能提供完整纳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按核实的生产、经营收入实行核定“附征率”、“应税所得率”和“定额”等方式计算扣除费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换算后如果其费用扣除标准未超过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其经营收入额未超过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经查实其所得额超过了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属于核定征收范围且在领购发票时应依法按购票金额征收税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购票时依购票金额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征收标准先行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费用扣除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税务结算时一并计算。

  (三)对属于核定征收范围且按次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或由支付单位代扣、代征的,其免征税的收入额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按次起征点。

  五、纳税争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率、定额征税标准或其他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异议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凭据和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核实、认可后,按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和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凭据、证据不完整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本办法由岳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原《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岳地税发[1999]055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核定 征收 标准 通知

  抄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