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1.纳税义务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另外,对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对于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房屋的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即承担人负责修理房屋,不再支付房租的,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其中,产权所有人又可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或"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即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房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的人;代管人是指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接受委托而在事实上已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指直接在使用房产的人。
2.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3.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农村。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稽查
对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的稽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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