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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应税销售额(量)稽查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1.对纳税人有无漏记、转移销售收入的稽查方法和技巧。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不记销售收入,多属有意逃避纳税。由于这类问题手法隐蔽,不易发现,因此在稽查时既要深入细致,不遗漏问题,又要方法得当,提高工作效率。对此稽查的一般技巧可归结为两句话;一是对比分析,找出线索确定重点。二是根据确定的重点,顺着线索,审查账证,落实问题。

  确定重点,找出线索,可采取审阅、对比分析法进行。即根据平时掌握的市场行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审阅“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收入”总分类账,对比分析各个月份的生产、产品库存、销售收入等变化情况,从中找出疑点,发现线索,确定稽查的重点。在生产均衡,产成品库存正常的情况下,销售收入明显偏低的月份,很有可能存在转移或漏记销售收入的情况。对此可从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入手,以销售收入逐笔核对以便发现问题。对生产增长,销售收入没有增长,或增长幅度明显低于生产增长幅度的月份,也应列为重点稽查对象,核实有无漏记少记销售收入的情况。对库存产品突然高的月份,要以审查核实产成品实际库存为突破口,从中发现线索,揭露问题。

  审查账证,落实问题的具体稽查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审查“生产成本”、“产成品”明细账,看其对应的账户是否正确。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与方法,一般说来,“生产成本”账户贷方应与“产成品”账户借方对应(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与“原材料”账户,“自制半成品”账户对应),“产成品”账户的贷方应与“产品销售成本”借方对应(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借方对应)。如果“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直接与“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则很可是完工产品不转库存,直接从车间销售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如果“产成品”账户的贷方直接与“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借方对应,多半是销售产品直接冲减库存产成品成本,不体现销售收入。如果直接与“材料采购”、“原材料”账户的借方对应,则多属用产品兑换原材料不记销售的情况。如果直接与“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借方对应,则多属用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情况。对上述问题,为正确认定和落实问题,还应进一步审核原始凭证,并对照稽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以查清事实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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