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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是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营利益)。由于营业额是以人民币形式体现的,因而,无论纳税人收到的是货物或取得的是其他经济利益,都应按规定折算成人民币,计缴营业税。

  在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代收代付费用的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要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一些资金,如代市政府收取市政建设费,代邮政部门收取邮政通讯配套费等。对此类代收资金及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不作为自己的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用处理,将全额转交有关部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此类代收费,无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合作建房营业税计征依据的确定。合作建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纯粹的“以物易物”,二是货币资金与土地使用权合股。

  (1)“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两种:以房换地,以地换房;租地建房,以房抵租。

  ①以房换地的营业额的确定。例如甲方投资1200万元在乙方提供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按协议甲与乙按6:4的比例分配房屋。由此可以推知,乙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800万元。房屋建成后,其价值为甲方投资的1200万元再加上乙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价值800万元,合计为2000万元。双方按6:4的比例分配房屋,分别取得1200万元和800万元,从表面上看双方均未获得任何增值价值。但分析其内涵可以发现,甲方取得的1200万元是由720万元(1200× 60%)的房屋价值和480万元(800× 60%)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组成的;乙方取得的800万元是由480万元(1200×40%)的房屋价值和320万元(800×40%)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组成的。其实质是建房单位甲用价值480万元的房屋换取了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乙价值48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即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和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那么,建房单位甲应以480万元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方乙应以480万元作为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

  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例如甲方租用乙方土地使用权若干年,由甲方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甲方将所建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归还乙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甲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使用权,乙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则甲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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