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核“银行存款”日记账。对凡属与“银行存款”借方对应的账户不属“产品销售收入”、“应收账款”的情况,都应认真稽查其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属转移销售收入的问题。对与“银行存款”借方对应的账户,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涉及往来账、所有者权益、营业外收入等情况,也应进一步查实是否属于价外收入,随产品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收入没记销售的问题。
(3)审核往来账户、公积金账户。对往来业务较多的企业应重点审查长期挂收、只增不减的往来账项。通过对其真实性的审查,核实有无转移销售收入的情况。对“盈余公积金”、“应付福利费”的审查,要注意其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按照财务核算规则,“盈余公积”账户的贷方应与“利润分配”账户的借方对应,“应付福利费”账户的贷方应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账户的借方对应。如果以上两个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及往来账户有对应关系,就要进一步审核原始凭证,落实问题。
(4)对一次销售数额较大的业务,要抽查审核“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将原始凭证上的数额与“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上的数额相核对,如不一致,要进行调整。对销售单价过低的情况,可以通过实地调查,核实是否属于低价销售给协作厂家、关系户等情况。
(5)对稽查期产成品库存较大的情况,可到仓库抽查主要产品,将实际盘存数,与保管员实物账及财会人员的明细账的数量相核对,看是否一致。若实际库存量小于账面结存量,多半属销售产品既不体现销售收入,又不结转成本的情况,要进一步查证落实。
(6)审查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看有无断号或缺少的情况。如果有断号或缺少的现象,要认真追查,弄清原因。
2.对纳税人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等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稽查。由于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制,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都在生产环节纳税,因此,生产环节消费税税基的大小就决定了消费税的多少。近几年业,一些消费税纳税人,特别是生产高税率产品的企业,如烟厂、酒厂、汽车厂等大中型企业通过划小核算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降低出厂价,通过商业返还费用方式侵蚀税基;利用企业集团的内部协作关系,采取总公司低价供应零配件给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低价销售给公司的方式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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