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酒类产品适用税率的稽查。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及酒精分别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为了加强管理,针对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酒的适用税率还作了详细规定。
(1)纳税人用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税率征税;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适用税率征税。
(3)纳税人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装白酒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此外,税法对无酵啤酒和啤乐所适用的税率作了明确规定:
无酵啤酒,又称无酒精啤酒,指以大麦为主要原料,大米为辅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在发酵过程中使用特殊酵母,采用特殊工艺发酵法来控制酿制过程中的酒精含量而酿制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其酒精含量在0.5%以下。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无醇啤酒相近似,因此,列入“啤酒”征税范围,依据每吨220元的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乐,指以麦芽、大米、酒花为主要原料,经过酿造配以甜味剂等物料调配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低酒精饮料。啤乐按“其他酒”这一子目征收10%的消费税。
纳税人在酒类产品适用税率上常出现的问题有:
(1)适用税率错误,将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产品申报缴纳消费税;
(2)生产多种酒类产品的纳税人,不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而按较低的税率申报纳税;
(3)将不同税率的酒组成套装酒销售,不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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