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款征收 > 税务稽查内容 >
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检查(2)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d.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试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等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它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但如果其所得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如演员从剧团领取的工资,则属于工资、薪金收入的范围。一般来说,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e.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由于稿酬所得具有以下特点: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具有普遍性;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密切相关;其报酬相对偏低等,所以税法上把其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相区别,并给予适当的优惠照顾。

  f.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授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对于专利权,许多国家只将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故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g.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公司、企业的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放的息金,叫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