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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强制执行措施不能适用所有纳税人(3)
www.110.com 2010-07-30 16:02

  同样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中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与八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区别在哪里?应当看到前者强调的是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必须满足第四十条规定的所有内容,包括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而后者强调的是第四十条“规定的”,即只要满足第四十条规定中的“强制执行措施”这一内容即可,不需要满足第四十条的其它规定,因此它适用所有的纳税人。在这里“的规定”和“规定的”三个相同的汉字,由于它的顺序不同,而是相同的强制执行措施,赋予了不同的适用范围。理解这一点是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有关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的关键之所在。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的含义,对防止税务机关擅自扩大税务强制执行措施的执法对象,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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