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案例 >
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3)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强拆时没有向原告送达强拆通知,更没有告知原告自行拆迁15天的准备时间,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违反了《重庆市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求确认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在实施行政强拆之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各项工作,于2006919日向原告送达了《关于对野猫溪正街465-18号房屋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通知》,程序合法。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被告对其实施强制拆迁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2、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裁决调解记录,4、行政裁决书及送达回证,5、强拆申请书,6、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听证记录,8、公证书及现场记录、照片,9、情况说明及资金证明,10、关于申请强制拆迁野猫溪正街465-18号房屋的请示,1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拆迁野猫溪正街465-18号房屋的批复,12、关于对野猫溪正街465-18号房屋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通知及送达回证,13、行政强制拆迁当日的书面通知,14、被拆迁房屋内物品的证据保全公证文书,15、《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被告举出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在实行行政强拆前,被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各项工作,程序合法,对原告实行行政强拆的依据合法、充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