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3)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强拆时没有向原告送达强拆通知,更没有告知原告自行拆迁15天的准备时间,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违反了《重庆市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求确认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在实施行政强拆之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各项工作,于2006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关于对野猫溪正街46号5-18号房屋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通知》,程序合法。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被告对其实施强制拆迁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2、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裁决调解记录,4、行政裁决书及送达回证,5、强拆申请书,6、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听证记录,8、公证书及现场记录、照片,9、情况说明及资金证明,10、关于申请强制拆迁野猫溪正街46号5-18号房屋的请示,1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拆迁野猫溪正街46号5-18号房屋的批复,12、关于对野猫溪正街46号5-18号房屋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通知及送达回证,13、行政强制拆迁当日的书面通知,14、被拆迁房屋内物品的证据保全公证文书,15、《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被告举出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在实行行政强拆前,被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各项工作,程序合法,对原告实行行政强拆的依据合法、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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