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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5)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提交该证据拟证明原告于2006109日才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决没有生效就强制执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属实,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15份证据、依据真实,客观反映了被告对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的请示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作出责成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野猫溪正街465-18号房屋实施强拆工作的批复,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06919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强拆通知,并于20061013日组织实施了强制拆迁的全过程,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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