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8)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驳回原告石庆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石庆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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