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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
www.110.com 2010-09-03 13:04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四)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八)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是本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审批和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工作;
    (三)调处、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四)监督、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五)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准拆迁。
    第十条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二)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总平面图;
    (三)拆迁自有房屋的,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拆迁他人房屋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有市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出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图;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拆迁计划内部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住房的情况;
    (三)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匡算;
    (四)安置标准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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