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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修正)(11)
www.110.com 2010-09-03 13:08


    “本条例所称拆迁业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物、构>物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重置价是指上一年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建>安装造价。”
    四十四、删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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