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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捕捞公司诉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3)
www.110.com 2010-07-24 14:54

  捕捞公司财产损失合计81571.70元。

  海运公司反诉请求营运等损失21万余元。

  法院审理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6 月1 日0 时前后,捕捞公司所属3018船在62海区7 小区正常发流网作业过程中,被“比其质量大得多的物体”从右舷舵楼前一米处正横方向成80-900角猛烈撞击断裂成两截,后半部沉没,船艏部倒扣海面。经昌邑渔港监督、下营边防等海上执法部门对现场的勘验,提取了残留在3018号被撞截面右舷内侧木板上的红色附着物。经潍坊港监的海事调查,确认当晚进出潍坊港的货轮中海运公司所属金舸6号为肇事嫌疑船,并在金舸6号靠泊港福州港提取了前艏柱的三处漆样并送至潍坊公安局刑警支队。该支队将从3018船木板上的残留的红色附着物一并送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予以比对化验。结论为“均为含Ca、Fe和少量S 、Ba、Zn元素的醇酸漆”。另据潍坊港监、昌邑渔监调查当日进出港的货船、大马力钢壳渔船,只有金舸6 号此时段通过该海域,航向东北。考虑到当时的风、流,3018船下网的方向,船艏的指向,与3018船所撞右舷情况相符。综上,可以推定海运公司所属金舸6 号即为与3018船发生碰撞的船舶。金舸6 号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八条中船舶之间的责任中1 、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3 )从事捕鱼的船舶。金舸6 号应考虑到近海作业的渔船比较多,在渔船密集的海域使用较高航速未能尽安全航速的义务。虽海运公司主张3018船自身亦存有过错,但未能举出3018船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故金舸6 号在本次碰撞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海运公司应赔偿捕捞公司因碰撞事故所受损失。前已查明,此次海事,捕捞公司3018船舶损失计228684元,事后处理海事的相关的合理费用为81571.70元。故海运公司应赔偿捕捞公司二项损失总计342205.50 元。海运公司反诉的用于诉讼的花费,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赔偿昌邑市捕捞公司船舶碰撞损失342205.50 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本诉14158 元,捕捞公司负担8862元,海运公司负担5296元。财产保全费10000 元由海运公司负担。反诉费6670元由海运公司自行负担。

  海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本起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捕捞公司指控海运公司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为由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关于3018船发生海事的时间、地点。捕捞公司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填的时间为约2000年6 月1 日0100时;与3018船在同一海域作业的鲁昌捕3015号船船长李绍江作证,约0100时,在我船左前方有条大船;3018船获救人员李大桥证言,碰撞时间在凌晨,距天亮2-3 小时;4419船船长李爱弟证言,6 月1 日0040时,3018船长呼叫过我,0130时我呼叫他没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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