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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达拉阿尔巴拉卡投资公司诉巴哈马曲母普航(3)
www.110.com 2010-07-24 14:54

  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评析

  本案为一起涉外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在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涉外船舶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一、确立本案管辖权的原则

  如同处理国内海事案件一样,收到涉外海事案件诉状后,法院首先应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与国内海事案件不同的是,涉外海事案件管辖权涉及不同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且其管辖权的确定即明确该案是否由我国法院管辖,很少涉及国内管辖制度。所以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较为复杂,需严格审查,谨慎处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公司,抵押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均在外国,仅抵押船舶这一抵押合同标的物被我国法院扣押。依此情况,确定本案归我国法院管辖的连结因素似乎不多。其实不然。确定本案管辖权可从以下原则考虑:一是属地管辖中物之所在地原则和可扣押物所在地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物即被告所属被抵押船舶在我国已被我国法院扣押,故我国可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二是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直接约定合同纠纷由我国法院管辖,但双方曾约定抵押权人(原告)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就该船担保的债权向抵押人(被告)提起诉讼程序。这应认定原告享有依自己意愿决定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选择管辖的权利。原告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据协议约定应视为被告同意。

  二、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依照程序法确定管辖之后,本案的另一基本问题便是如何选择处理实体纠纷的法律。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较为常见,选择正确的准据法,对正确认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具有决定意义。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契据中约定适用巴哈马共和国法律,这是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对准据法作出的选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又表示同意适用我国法律,这亦应视为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对原合同约定予以变更而重新选择了所适用的法律。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是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成为国际私法领域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对此,我国法律亦有相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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