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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之间如何行使追偿权(4)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理论上,承运人对其独立合同人的行为负责,是适用当事人应对其雇员、代理人在受雇范围或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其利益所作的行为负责这一原则的结果。实践中,承运人在赔偿货方的损害后,可向有过错的独立合同人追偿,否则,货方只能依侵权向承运人的独立合同人追偿。这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不能有效地保护货方的利益。

  本案除了涉及到江海公司与独立合同人北仑公司之间的管货合同关系之外,还存在着这样的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原告星星公司与江海公司之间的支线运输合同关系,首先,在海海联运中,全程承运人有权对区段承运人进行追偿,区段运输即本案所说 “支线运输”,该合同下的托运人为星星公司,承运人为江海公司。虽然该支线运输协议是由星星公司和远洋公司签章,但根据该协议主文对缔约方和由缔约方授权代表签署协议的约定,江海公司应是该协议的当事人;第二层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涉案货物由上海至宁波的沿海运输实际上是由“向荣”轮承担的,而“向荣”轮的营运是由远洋公司实际经营的,因此远洋公司应是实际从事了涉案支线运输的承运人。虽然本案中没有出现星星公司与远洋公司间关于涉案运输的书面委托协议,但通过远洋公司实际从事运输的行为也可认定双方之间存有涉案运输的合同关系。至于光船租赁关系因未经登记,并未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从法律上确认远洋公司实际从事了涉案运输是没有疑问的。

  从上述两层法律关系中可以看出,涉案运输实际上是由两个承运人完成的。在运输实务中,立于经济效益目的,同一批货物并不一定必然由同一个承运人单独运输,相反可以表现出很多不同的态样。学理上有部分运输、转托运输及共同运输三种类型,其中部分运输是指数个承运人各自独立承担全程运输的其中一部分,各承运人就该部分运输,是各自基于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转托运输是指由一个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承担全部的运输,然后再将此运输的全部或一部,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委托其他承运人承运。共同运输是指数承运人共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但在内部划定各自分担的运输部分而完成货物运输。本案江海公司与远洋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属于共同运输。《海商法》涵盖了转托运输和共同运输的情形,明确了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及责任承担等内容。虽然《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作为行业规章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条从海商立法中直接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这为法院处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提供了足以借鉴的行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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