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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L”轮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原告:(香港)福富集团有限公司(GOOD-IN HOLDINGS LIMITED),(简称“福富公司”)

    被告:江门外海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外海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2001年12月26日,福富公司与美国格鲁布派因公司(GLOBE PACKING)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福富公司向格鲁布派因公司出售一批T恤衫胶带和清洁袋,交易条件CIF芝加哥,总价值27,945.24美元,付款方式银行托收。

    2002年3月22日,福富公司将价值14,275.46美元的胶袋装入1个20呎集装箱,向外海公司出具托运单,要求自江门运至美国芝加哥。

    外海公司是中港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服务。

    外海公司接受福富公司委托后,即就装船运输事宜与鹏达船务有限公司(简称“鹏达公司”)联系。2002年3月22日,鹏达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签发了编号为MCHI301181的提单。该提单是鹏达公司的格式提单,记载:托运人福富公司,承运人鹏达公司,收货人格鲁布派因公司。承运船舶“CSCL”轮,装货港江门,卸货港芝加哥,堆场至堆场,承运货物为1个20呎集装箱,内装T恤衫胶袋、清洁袋共2,072箱,运费预付。外海公司从鹏达公司取得提单后,交给福富公司。

    3月29日,外海公司向福富公司出具发票,载明本案所涉货物运费为2,300美元。4月11日,福富公司将上述费用,通过香港汇丰银行电汇到外海公司在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的账户上。鹏达公司应收取的运费已由外海公司结清。

    4月15日,货物到达目的地。由于福富公司与格鲁布派因公司约定卖方收到货款后才寄正本提单,格鲁布派因公司一直未付款,故正本提单一直由福富公司持有。格鲁布派因公司曾以免仓期过后将产生高额仓租费为由,要求福富公司先发电放通知书放货,但被福富公司拒绝。6月中旬,福富公司因收货人仍不付款,要求将货物转运,却得知收货人在没有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已将本案所涉货物提走。6月18日,福富公司向外海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外海公司赔偿货款12,775.46美元。

    6月20日,外海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新全向鹏达公司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鹏达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前答复上述事件的原因,并对福富公司的货款损失作出赔偿。6月25日,外海公司致函福富公司,称:“贵司2002年3月25日向我司托运1个20呎集装箱胶袋从江门至芝加哥,我司接到托运单后交由鹏达公司承运,并出具3份正本提单交给贵司在目的港提货。我司于6月12日接到船公司电话,被告知此票货由于鹏达公司的美国代理的疏忽,在收货人没有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放货给收货人。我司已向鹏达公司提交律师信,恳请贵司给予我司一段时间解决问题。”由于福富公司未能从鹏达公司或外海公司得到赔偿,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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