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阳光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广州公司(5)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对提单债权关系的转让,学界通说采合同让与说,这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例所采纳。根据合同让与说,本案提单下的权利已经从原告转移到提单持有人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能否依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索赔货损、货湿,是否享有诉权成为本案矛盾的焦点。

    英国1855年提单法规定,提单持有人如在受让提单的同时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则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诉权也转让给他。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进一步规定,提单合法持有者受让运输合同下的一切诉权,就如他本来就是合同一方。而托运人在提单转让后,不再享有运输合同的诉权。在法国,根据1966年第66-1078号发令,提单转让构成了该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物权的转让,而且构成了由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的转让。目前,国际上通常都是把诉权和提单相连。在法国,起诉承运人的权利与占有提单紧密联系在一起。仅拥有物权,甚或承担着货物风险,但不占有提单,仍不足以根据运输合同获得起诉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对于提单债权关系的发生及其对运输合同的影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债权的基本理论,“债之转移者,债之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变其主体之谓也……主体变更,谓以新债权人替代旧债权人,或以新债务人替代旧债务人。” 就所转让的债权而言,转让人转让后不再对其享有权利,而由受让人享有。依据合同让与说,托运人转让提单,提单上所记载的部分运输合同随之转让。正如判决书上所言,“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因此,提单转让的结果,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部分权利义务发生转让。”在本案中,运输合同中所包括的权利义务不是单一的,记载在提单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转让,而未记载在提单中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转让。所以,转让后,提单中记载的权利由提单持有人享有,托运人不再享有,而运输合同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则应由承运人和托运人享有或承担。在这个意义上,托运人对于提单转让所转移的一切权利无权要求承运人予以满足。而提单所记载或证明的运输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按照提单记载交货的义务和提货的权利。随着提单从托运人手中转移到提单持有人手中,托运人不再享有提货权。根据诉权理论,当事人是否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依据民事实体法进行审查的 ,本案中当事人不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具备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因此,尽管运输合同并未因提单的转让而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终止效力,托运人也不得就货损货差依据运输合同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判决认为,原告并未因提单的转让而丧失合同权利,仍可依合同起诉被告。这值得商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