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广州公司(9)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三、结束语综上,原告的请求并非全都是被告的原因所致:对于货物短少损失,由于集装箱箱体状况良好、封志完好,可以排除承运人的责任。在没有充分。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损失赔偿请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对于货物潮湿损失,由于集装箱顶板破漏,导致水的渗漏,承运人在不能提供证据推翻提单记载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不论是基于运输合同,还是基于货物的所有权,本案原告即托运人都无权就货物短少、潮湿损失起诉被告承运人,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因此,原告的请求只能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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