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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2)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审判】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对本案的三个关键问题认定如下:

(一)关于依照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问题。本案属于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单的签发地在美国,装货港、起运港在美国,提单上载有适用美国法的条款,而货物到达港在中国,船舶扣押地也在中国,船旗国是利比里亚,案件中有许多涉外因素。因此,要解决本案实体问题,首先应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的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中,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上载明了提单受《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约束。在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又一致选择了该法作为处理本案的实体法,并且多次适用该法来阐述自己的理由。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美国法。

(二)关于船舶是否适航问题。《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以便使船舶适航,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船舶不适航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负责。本案中,“宏大”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是否适航,直接关系到承运人责任的承担。法院认真听取了原告、被告的陈述和申辩,并委托有关部门对“宏大”轮是否适航等问题进行检验查证,认为:(1)被告以“宏大”轮在航行中遭遇不可抗力的海上灾难,要求免责的抗辩不能成立。因为被告开航前明知“宏大”轮该航次所经过的北太平洋高纬度航区,是时为狂风恶浪海域,并在开航前收到的远航建议书中提及“宏大”轮该航次预定的航线附近,可能会遇到恶劣气候,而实际所遇到的风浪亦未超过11级,不构成不可抗力。(2)被告提出“宏大”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宏大”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具有的各种有效技术证书,只能作为证明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要确认船舶是否适航,还要考虑船舶、船员、货舱等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能与特定的航线和航区季节情况相适应,亦即“宏大”轮在本航次应当具备在高纬度、狂浪区航行时处于适航的技术状态。然而,“宏大”轮抵蛇口港后,经检验证实,货舱舱盖严重锈蚀且有裂缝,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通风筒不水密,这种显而易见的不适航状况需要较长的物理、化学变化过程方可形成,并非在本航次中骤然出现。若被告克尽职责,则完成可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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