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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3)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免这种不适航状况。依照《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被告应对不适航造成的货损负全部责任。

(三)关于赔偿范围问题。《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承运人只负责实际发生的损失。这个条文的措词与我国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法规的叙述几乎相同。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律制度、经济情况不同,决定着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有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准确理解和掌握《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是处理本案的又一重要问题。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有关美国法内容的法律意见书及其引用的美国判例查明,美国法关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是以货物到达港的市场价格减去受损货物残值,加上处理受损货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这些费用在诉讼期间产生的利息。这种解释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关于货损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既然本案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作为处理本案实体问题的准据法,因此,可以根据上述解释确认此案的赔偿范围。经按货物到达港的市场价格,减去货物残值,加上处理受损货物的合理费用,以及这些费用在诉讼期间的利息计算,本案的实际损失共计100万美元。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0年7月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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