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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无(2)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评析〗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领域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也不能例外。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一般载明以下一种或几种与法律选择有关的条款:①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即指明该提单引起争议适用何国法律解决的条款。被选定的某一国法律即为提单的准据法。②首要条款,指提单中指明该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或某一国家法律的某一特定法规制约的条款。由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对承运人比较有利,即使是非缔约国的船公司的提单总也常订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等适用海牙规则”的首要条款。③地区条款,是根据某些国家国内立法适用范围的强制性规定,在提单中指明从事运往和(或)运出该国家港口的货物运输时必须适用该国国内法规的条款。最常见的是美国地区条款。

    二、提单中不同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

    在航运实务中,于同一提单上设有两个以上的有关法律选择条款的已不鲜见。本案提单即同时载有法律适用条款和美国地区条款。要正确判断海运合同的法律适用,必须准确把握这几种有关法律选择的条款的关系与效力。①提单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本质上是一种法律选择协议模式,一般认为虽然提单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是事先印好的,但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故提单中的条款包括法律适用条款应视为承、托双方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结果。至于提单由托运人出让后,在非托运人的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是否亦具有同等效果,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由于本案不涉及这个问题,所以在此不再赘述。②提单中的首要条款只指明适用某一规则或某一特定法规,一般认为其是将适用于提单的某个公约或某国法律的一部分“并入”合同,本质上只是提单中的一个条款,而就该条款的有效与否的审查、确认,应依调整提单关系的准据法为之。因此,当提单中有明示法律选择条款时,首要条款中被纳入的某公约或法规不再是作为合同准据法,而是作为当事人议定的合同条款被实施,而且该条款仅调整合同的某些事项。③提单中的地区条款是为了满足某国国内法中的某特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设置的,故在该提单货物运输涉及该国港口即提单受该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制约的情况下,可考虑优先认可该地区条款的有效性。本案中,二审法院即认为地区条款是当事人对承运人责任问题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特别约定,并且涉案货物运输涉及美国港口,符合地区条款中规定的适用情形,应优先于法律适用条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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