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7日,原告代表东方先锋海运有限公司作为船东与作为承租人的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签订“SALVIA Ⅱ”号轮期租合同,约定租期3+3个月由租家选择,租金每天2,250美元,并约定船舶应被用于运输合法的货物。
2000年4月25日,瑞航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被告作为承租人签订的“SALVIA Ⅱ”号轮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装载5,000立方米原木,从印尼索龙港一个安全锚位(1-39S,131-17E)装货,到马来西亚关丹港一个安全锚位卸货。装货期2000年5月7-11日,在装港货物单证备妥后开始计算装货时间。如由于货物或货物单证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装货,租家支付滞期损失。装卸港代理由租家提供并支付包括代理费在内的港口使费,提供并支付港口作业工人及其费用和理货费。船舶抵达装货港前租家应办妥货物出口许可证并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有关货物所发生的费用由租家支付。
2000年4月29日,瑞航国际有限公司发给SALVIA Ⅱ“号轮航行通告,通知该航次任务安排,并称因在锚地装货,联系代理不太方便,请船长每天用INMARSAT C 报有关情况,装港代理将在下周一告知。
5月1日,被告致函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称装港代理情况将明天提供。
5月2日,被告致函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称由于发货人至今未返回印尼,故只能把总代理F/S给你:PT MAYA GRAHA LESTARI CV USAHA BURSATU. 5月5日,“SALVIA Ⅱ”号轮抵达印尼索龙抛锚,升印尼旗、移民局N旗、申请检疫Q旗,等待联检。
5月9日,被告致函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称发货人已准备好两艘驳船2,000立方米货物,当晚左右开始装货,尽全力以最快速度装完。
同日,工人上船,代理上船,联检办妥,降N、Q旗。工人留船,当日未工作。
同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被告电传,称入关手续完成。
5月10日,驳船靠妥,13:00时,工人开始装货。
5月12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船员服务簿备登轮海关拿走,请代理取回。
同日,被告致函瑞航国际有限公司,告知卸港代理。
5月16日,1415-1455时,海关和移民局有关官员上船。
5月18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问题仍未解决,海关、移民局登轮,直到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