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原告致函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称接船长电报和电话,印尼海关已决定扣货并要求船上提供货主详细资料,否则有可能扣船。
同日,瑞航国际有限公司致函被告,要求回答5月24 日电传中货主情况问题。
5月27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案件海关提交法院。
5月31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海关讲发货人和代理仍在逃。如果发货人和代理这周不来,货物将被罚没,船方和船长将承担责任。因为海关抓不到发货人和代理,所以他们视我为走私嫌疑,海关通知我在法院开始审问前一周雇请律师。天津国际海运公司代表已到,雇请律师,并联系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寻求帮助。
6月3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原告电报,称:“是否收昨急电关长说船有大事何公司无人来。”
6月5日,原告发给“SALVIA Ⅱ”号轮电报,称:称由于租家代理及发货人失踪,原告委托一家保护代理航越海运有限公司,请联系。
6月6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海关关长和两位法官登轮,说法庭将在下周开始审理,请雇请律师。
6月15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原告电报,称:“海关连同各部20人上船根据印法船方船长极不利现海关正式押船长离船请立即联系使馆及各部安排船方律师和翻译通知各方急。”
6月17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原告电报,称:“船东代理律师保我昨23:00回船关长说为免充公船船东应派人来表示船东立场也表明(1)重视关心(2)不参与走私无惧。”
6月26日、7月6日、7月31日,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分别照会印尼外交部、印尼总检查署、印尼最高检察院,阐明中国政府立场:船舶和船员没有参与走私,要求撤销对船长的指控,早日放船、放人。
9月23日,印尼索龙地区法院判决“SALVIA Ⅱ”号轮船长林华辉触犯当地法律,“他作为船长在没有合法文件保障的情况下,试图从印度尼西亚海关属地运出出口产品”,判处七个月徒刑,罚款30,000,000印尼盾或六个月监禁,并宣告给予其一年的缓刑期而不必服刑。
10月28日,“SALVIA Ⅱ”号轮驶离印尼索龙。
原告曾派工作人员曹巍、张家佩到印尼解决案涉事件。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秘书周锡康、印尼华人叶孙发等在索龙参与了解决事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