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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林文抛、刘列贞与海(10)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六、(2000)广海法汕字第022号案件:(一)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福来财物损失人民币1,199.7元;(二)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福来安抚费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福来误工费及遣返费人民币2,070元;(四)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福来上述损失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00年3月12日开始,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五)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对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福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8元,由两被告承担人民币443元,原告承担人民币715元。上述六宗案件扣船申请费12,510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七、(2000)广海法汕字第030号案件:驳回反诉原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和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82元,由两反诉原告承担。

  <上诉请求与答辩>上诉人惠隆分公司及惠隆公司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00)广海法汕字第017~02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00)广海法汕字第017~022、03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定上诉人所属“凯斯林”轮与“粤澄海27216”号船沉没及谢建昭、刘晓涛死亡无关;(三)责成被上诉人向我方赔付由于其不当之诉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17162元;(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对“粤澄海27216”号船的沉没事实认定不清。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二条,对进出渔港的船舶规定了八项条件,旨在保证渔船的安全和适船。生还渔民亲笔书写的纸条已表明渔船是因蓬网打着螺旋桨,船动不了而被风浪打沉。然而,原审法院仅凭事后制造的渔民个人经过陈述,即片面认为“此纸条所载的内容不是渔民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渔民在感受到有生命定险的情况下作出的”。第二,原审关于“渔民在感受到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作出的”的认定也是毫无根据。如果当时渔民感受到有生命危险的话,绝不会在“凯斯林”轮上翻供;而“凯斯林”轮的船员,如果象原审法院所描述的那样,也绝不会去救人。纸条记载的内容是符合实际的,其理由如下:当时海上风力7~8级,经法庭调查属实;被上诉人提供的《年审检验证》称渔船抗风能力不可能超过6级,渔船系一艘不适航的船舶。在海上风力达7~8级的情况下,渔民所述“蓬网打着螺旋桨”,被浪打沉是符合实际的。 (二)、原审法院对排除渔船自身故障引起船舶沉没的认定,完全违背事实。1、原审判决“如果渔船是因其自身故障引起船舶沉没的,渔船便不会很快沉”的认定有悖于事实。渔船超过抗风能力,特别是在螺旋桨被缠住,无法动车的情况下,船舶已失去自控,浪打来,就会造成船舶倾翻。2、原审判决认定“渔船……发生粉碎性破裂”不知从何而来,完全是随意加上去的不实之词。3、原审判决认定“粤澄海27216”号渔船是适航的,有悖于事实。“三证”指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这些证书原告均未提供,不能证明其适航。可见,“粤澄海27216”号船的沉没是纯属因其自身不适航所造成。  (三)上海港监系海上交通执法机关,在进行观察、拍照后未发现“凯斯林”轮有碰撞痕迹。但原审法院却否认了港监的结论,如果有碰撞,就一定有痕迹。船长、二副和水手的证词无论是接受上海港监或一审法院的调查,均表明根本没有碰撞,而是在航行中发现海里的渔民予以施救。原审法院却轻率地否决了“凯斯林”轮船员的证词。渔民翻供后作的伪证有悖于事实。关于发现大船时的距离,刘映标说是100米,而谢建昭发现大船时的距离300米,从何而来?当时的视距良好,如果渔船确在起网,位于驾驶室的谢建昭早应发现大船,并鸣笛警告。谢建昭命令砍网等动作没有一分钟以上的时间是无法完成的,而发现时相距100米,以“凯斯林”轮9节航速(277.83米/分),只有21秒钟就会碰船,可见所述不实。第二,刘映标的离奇描述,纯属谎言。众所周知,如果大船碰撞了渔船,此时的速度为每秒4.63米,任何人都无法接触钢板,刘映标在渔船被撞后还摸着铜板,能随大船同步,这完全是骗人之言。第三,被救上来的三名渔民,唯一说出船名的是刘映标,据他供述,是在脱离大船后游出水面,然后找到驾驶台木板的。前已述明他随大船游了50米,而回到50米处捞到驾驶台木板,至少要30秒钟以上才能完成,30秒钟,所谓大船已行驶140米左右,在140米外的海面尚能看到大船船名的名字,根本不可能。可见,所谓“凯斯林”轮碰了渔船纯属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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