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电子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等(5)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海岛公司本也不是本案海上货物运输的关系人,但其违反我国海关法规的规定代办后5000台电冰箱箱体的报关手续。由于海关没有放行,海岛公司的代办报关行为没有产生无正本提单提货的后果,故其不应对后5000台电冰箱箱体的损失负民事责任,但对其非法报关行为,应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一、华港公司赔偿粤海公司前5000台电冰箱箱体的损失60万美元,扣除华港公司已支付的15万美元,实际应赔偿粤海公司45万美元;
二、特发公司和蛇口外代对华港公司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仓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给予粤海公司、特发公司各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五、海岛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六、驳回仓码公司对蛇口外代、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和华港公司的起诉。
粤海公司、蛇口外代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粤海公司上诉称:仓码公司作为承运人不仅应当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并交港口仓库保管,而且应当将货物在目的港安全地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才能算作运输过程的完结。蛇口外代是代仓码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其行为应视为仓码公司的行为。现仓码公司无单放货,已构成侵权,且不具备免责条件,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即使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仓码公司也应与其他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从蛇口外代签发小提单给提货单位办理提货手续时起,侵权行为已构成,后5000台箱体的损失也完全是由于仓码公司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仓码公司对此也应负赔偿责任。由于仓码公司没有凭正本提单向他人交货,导致粤海公司持有正本提单却无法提货。货物被报关,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海关只承认报关人对货物拥有权利,粤海公司的权利无法行使。因此,海事法院认定后5000台箱体的损失是由于粤海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缺乏依据。后5000台箱体的损失也是由于侵权造成的后果,应当由侵权人负责赔偿。本案认定损失应以粤海公司进货价及利息、费用为依据,法律并未赋予海关对民事争议的货物估价的权力,以海关的估价作为依据不当。在上述货价中,不应扣除华港公司已交定金部分。粤海公司从未实施过收货人应作的提货、报关和结关行为,粤海公司虽然是境外企业,但不影响粤海公司对货物行使所有权,海事法院对粤海公司的处罚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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