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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宝湖”轮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一方要求其他方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证明其对产生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无过失。

  “铨宝湖”轮在航行途中主机弹性联轴节失效,螺旋浆轴失去动力,船舶失去控制,且正受强热带风暴的威协,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共同面临真实存在的危险。畅达公司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请求救助,使船、货脱离了危险,措施合理,效果显著,因此支出一些特殊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对于弹性联轴节失效的原因,在诉讼中尚不清楚。畅达公司对此是否有过失,也不能肯定。但在装货后大副开出的装载图所记载的船舶吃水,初步证明船舶超载。这属于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可能是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的情况。根据海商法的该条规定,这种情况“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提出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畅达公司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对事故无过失,因此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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