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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焕等21名“帕玛”轮船员诉船东希腊山奇(3)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二、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所涉合同是被告通过其代理人与“泛珍会社”签订后,再由“泛珍会社”与各原告签订,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签订合同。但是,原告到被告所属的船舶服务,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作为被雇佣人的原告为主张劳务报酬和相关费用,有权对实际雇主提出诉讼。

  三、关于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船员劳务报酬是海事请求的一种,属于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原告为保全其海事请求,申请扣押船舶,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船舶被扣押后,被告没有提供担保,也没有履行债务,海事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拍卖船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四、关于先予执行。本案是追索劳务报酬案件,而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船舶被拍卖后,原告必须遣返回国,急需遣返费用,生活也面临极大困难。原告申请先予执行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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